购买数十件服装用于店肆开业运用,一起找专业组织对服装里料进行判定,随后以含量标识不符为由进行三倍索赔。这样的诉求,因原告不是消费行为未能获法院支撑。
王某是省会某茶室的负责人,2016年7月3日,王某从石市一家服装厂购买了66件礼衣,用于茶室开业庆典运用,共花费59962元。7月6日,王某将所购礼衣的其间6件邮寄至天津市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托付该中心对服装里料进行查验,终究定论为“含量标识不符合,不合格”。
拿着查验成果,王某找到服装厂老板,称这是诈骗行为,要求服装厂不但要退掉礼衣的钱,还要求取得三倍的补偿。对此,服装厂老板表明礼衣或许存在标识过错,衣服添加其它成分后,改进了衣服的舒适度及透气量,只能添加衣服的质量,并没有对人的身体形成危害,他们不存在诈骗。为此,王某将服装厂告上法庭。
石市桥西区法院通过查询发现,除了购买66件礼衣后进行索赔外,王某在2016年7月6日和7日,还从邯郸市某服装厂购买了61件服装,随后相同托付天津质检中心对里料进行判定,并在当地法院申述索赔。一起,王某本年还在石市某商厦购买了一些服装,后以相同理由在石市某区法院申述索赔。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王某为茶室开业购买礼衣66件,系运营行为而非消费行为。一起,王某完结购买行为后随即送检,且与本案同一时期就相同事由提起多申述讼,应确定其购买行为非消费行为,不适用于《顾客权益保护法》。
对此,法院以为王某并未因涉诉服装的成分标明而进步对产质量量的点评,涉诉服装里料成分标明不构成对顾客的误导。据此,服装厂出售涉案服装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诈骗,但鉴于涉诉服装的确存在合格证所标明的里料成分与实践成分不符的景象,法院判定,服装厂返还王某购物款59962元,王某将涉诉服装66件退还给服装厂。关于王某要求服装厂付出三倍补偿款的恳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撑。